北京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的操作流程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12-21 17: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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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

  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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