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咸宁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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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2-14 17: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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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咸宁市失业保险新政策


【2019年咸宁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8-2019年咸宁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


【2019年咸宁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咸宁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2240元。


【2019年咸宁市失业保险缴费金额】


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240×0.7%=15.68元;个人:2240×0.3%=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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