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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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1-15 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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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莆田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个人账户应保留最近两个月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当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家庭同期实际发生的住房消费支出。


(四)符合住房消费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一次性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外,再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五)符合离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且户口迁出的、死亡的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须在封存状态下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的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委托代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


(七)原件仅供验证,验证完毕立即退还。复印件请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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