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热点问答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1-09-23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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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热点问答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责任,保障女职工平等劳动就业权;突出了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完善了监管机制,运用抽查、记入诚信档案、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及时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办法》中有哪些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及休假的内容呢?  1 孕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对不适宜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  2 产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延长假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3 哺乳期女职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三)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第十六条 经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待遇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哺乳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女职工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九条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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