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解读:痛经休假“有法可依”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1-09-23 18:11:39

6人浏览过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解读:痛经休假“有法可依”


中工网讯 据黑龙江省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消息,《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共5章30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痛经休假“有法可依”  《条例》全方位地加强对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从就业薪酬、签约续聘、晋升提职等各方面入手,为女职工营造平等、公正、无歧视的职业环境,着重保障女职工的就业生存与提升发展的权利。  《条例》明确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症症状严重需要治疗或者休息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实现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扩展到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的劳动;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两日的休假;对于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两小时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2、给予女职工特别呵护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要给予孕期女职工保护;用人单位给予生育、终止妊娠、节育手术的女职工保护;并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要求用人单位每年组织的女职工体检应当包括妇科检查,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通过体检帮助女职工对疾病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  《条例》满足了女职工育儿需求。一是规定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需要陪护、照料的,女职工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二是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三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办公时间。四是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十日父母育儿假。五是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刘文磊)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谢谢!


评论 0

查看全部 0 条评论

暂无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