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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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7-06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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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管发<202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客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落实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审计署对我省住房公积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辽住建公积金〔2020 4号)工作要求,现对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取消原有“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占用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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