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中, 政府补贴分担比例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7-02 10: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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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2187546/2021-00133 级 别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 文 号 颁布部门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2021-07-02 实施日期 2021-07-02 09:42:41 失效日期

并人社发〔2020〕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财政运营管理部: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入口补、出口补)分担比例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贴(入口补)

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五个档次。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资金补贴。缴费补贴(入口补)标准为:缴200元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其中,市级财政对不同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统一按35元补助,其余政府补贴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政府补贴(出口补)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政府补贴(出口补)资金,对于原贫困县和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阳曲县、娄烦县,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综改示范区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5元(含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低收入老年居民的政府补贴(出口补),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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