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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与单位,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06 15: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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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3日,张三至某公司工作。

  2025年5月19日,公司以张三年龄较大、工作效率较低为由通知张三停止工作。

  张三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33000元;公司支付欠付报酬95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颁布前,基本是以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临界点,不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也即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非用人单位造成,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张三在年满60周岁后到公司工作,当时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原因所致,故张三与公司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应为劳务关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施行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关于司法解释溯及力的相关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时,本案尚未审结,应当适用新解释,也即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废止。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是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均不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界线。

  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公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条内容是“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虽未正式实施,但基于上述精神,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权益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综上,无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均不能确认张三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公司欠付张三的工资,被告庭后确认为9500元,已经支付7901元,尚有1599元未支付,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99元。

  判决公司支付张三工资1599元;驳回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5)豫1524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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