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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做好2025年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年度报告核验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2-25 16: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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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2025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沈阳市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二、核验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等情况。

  四、年度报告方式

  2025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实行网上申报、核验。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登录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 ),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度报告材料,反馈“通过”的为核验合格,“不通过”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上传。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2025年劳务派遣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中,在2025年10月31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不需要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二)2025年度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2025年度派往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

  (四)2025年12月份被派遣劳动者的花名册、工资明细及发放凭证;

  (五)2025年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六)2025年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税务开票记录的复印件,2025年12月份用工单位参加社保人员情况;

  (七)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银行流水(按照成立日期提供);

  (八)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含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九)劳务派遣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如实报告,不允许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人社部门将根据税务、劳动监察、社保以及用工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详细核验,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25年劳务派遣财务审计报告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在年度核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请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务必于2026年3月31日前网上提交相关材料,3月31日后省人社厅将关闭后台无法再提交。对违反以上要求及逾期未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处罚,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

  (联系电话:2285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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