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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查考勤”扣工资,员工“被迫解除”要补偿,法院:秋后算账,不行!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12-19 14: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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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张三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工作。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部分员工违反考勤规定的通报》,载明:......财务部两名员工长期存在不准时到岗、长时间脱岗等现象,过去一年的旷工和缺勤、缺卡超过100个工作日......上述两名财务人员缺岗情况已经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红线,秉承“治病救人”、“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于已达到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人员给予留岗查看处罚,自2024年4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

  2024年6月3日,张三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公司仅向本人发放2024年4月基本工资3491.21元,所述旷工和缺勤并不属实,本人不予认可。......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4年6月3日起被迫解除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4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

  02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人事管理权等权利,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存在缺卡、旷工等情形为由扣发张三2024年4月岗位工资、能绩工资,缺乏合理性,应当予以补足,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打卡记录均显示张三存在缺卡、旷工,但公司并未依据张三的考勤情况扣减其对应月份的工资,张三的工资明细表中也未反映考勤结果与工资发放的关系,结合财务部门其他员工亦普遍存在缺卡、旷工等情况,表明公司在作出《关于公司部分员工违反考勤规定的通报》前并未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公司改变管理方式,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但并未提前告知劳动者,导致张三仍按照原有工作模式上下班,公司对张三的处罚缺乏合理性。

  其次,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缺卡、旷工情况,仅处罚张三等两人,而同样缺卡、旷工人员未受处罚,有违公平原则。

  仲裁裁决按照张三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平均实发工资计算2024年4月工资差额,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应当补发的金额仅为岗位工资2400元、能绩工资800元。对此法院认为,结合工资明细表,2024年4月公司扣发张三岗位工资和能绩工资,岗位工资为每月固定2400元,能绩工资为每月680元或800元,公司认可4月能绩工资应发为800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公司应向张三补发2024年4月工资3200元。

  如前所述,公司未向张三足额发放2024年4月工资,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5)川01民终17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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