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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2-15 09: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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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市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25〕137号)要求,结合2023年河北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实行地区情况,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市区、沙河市、宁晋县、内丘县、巨鹿县、南宫市、平乡县、威县、清河县、隆尧县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临西县、广宗县、临城县、新河县、柏乡县执行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注意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知尽知。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查处,确保我市最低工资制度落实到位。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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