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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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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17 15: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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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工新闻网讯(记者李惠云)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省工伤相关待遇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在具体调整标准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等级精准上调: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15元,二级伤残295元,三级伤残275元,四级伤残255元。若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增长设置最低标准,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低于235元,六级不低于200元,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步上调,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5元,进一步减轻工伤家庭生活负担。

  本次调整覆盖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编辑: 李飞 责任编辑: 王红润 审核: 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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