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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明白纸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0-27 1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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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育津贴支付材料

  出院记录(诊断材料)

  2、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生育或流、引产时,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3、生育津贴支付办理方式

  一是生育津贴“免申即享”。在青岛市具有生育定点住院资质的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可由医院上传病历材料及申领生育津贴的相关信息,办理生育津贴;

  二是单位或个人网办。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单位或个人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上办理生育津贴;

  三是个人掌办。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企业参保职工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医疗保障”进入掌办大厅办理生育津贴;

  四是窗口办理。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单位或个人携带生育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相关病历材料到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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