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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10月1日起执行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09-30 1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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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记者 李婷婷 枣庄报道

  9月29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的通知》,对枣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月缴存基数: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1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0元/月;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不低于各5%,不高于各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按照上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222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202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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