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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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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1-25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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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12月1日起 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丁晨)11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呼和浩特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1980元、1910元、1850元提高到2270元、2200元、2140元,较调整前各增长2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由20.8元、20.1元、19.5元提高到22.4元、21.7元、21.1元,较调整前各增长1.6元。呼和浩特市一类地区包括和林格尔县、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5个县区;二类地区包括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4个旗县;无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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