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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1-15 15: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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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室)、分中心:

  为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消费提取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拥有自住住房,且当年未就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二、提取额度

  按缴存人住房面积分类确定提取额度,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盛京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以上要件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其他事项

  1.缴存人及配偶当年仅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2.缴存人当年已提取住房物业服务费,并申请以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额度须扣减本人当年已提取的住房物业服务费。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及电梯更新改造。

  本通知自2026年1月20日起执行,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铁路分中心、电力分中心,可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市政策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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