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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试用期员工 需有充分依据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18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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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8日,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财务总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25年10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双方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诸多情形。

  2025年10月23日,周某收到科技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原因为周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财务总监岗位。周某随后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处理中,科技公司未就周某不胜任岗位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据。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周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说明解除事由的,应以该事由是否合法、正当来判断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一经确定,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行使解除权时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事由为周某不能胜任财务总监岗位,因此对其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的评价也应基于该事由。虽然周某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扩大解除权限。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了“视为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诸多情形,科技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周某构成其中任一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科技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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