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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1-26 1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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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创业且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遵循“自愿参与、个人缴存、诚实守信、自由退出”的基本原则,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权利。

  第四条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实施。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运作。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承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向经常居住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本人缴存银行卡;

  (三)缴存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补充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或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一)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已存在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或法定代表人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持申报资料填写与签订《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后,符合本办法登记条件且材料真实完整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开立个人账户。

  《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应当载明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业务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贷款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设立成功后缴存账户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管理,同时《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单位缴存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登记条件的,可自愿申报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登记成功后缴存账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可以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申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申报和调整时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在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范围内进行申报和调整,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或当年的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补充提供本人上一年度或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凭证;

  (二)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

  (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第十一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第十二条 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时,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自动封存。账户封存后申请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正常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后,连续24个月未发生业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直接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账户销户提取,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及销户结息金额,提取金额直接汇入灵活就业人员在《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中预留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时,账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及销户结息金额。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贷款申请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贷款条件与贷款额度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办理。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存基数,确定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一)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办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提前还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在1个还款年度内出现连续6个月以上,累计12个月断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提示后,灵活就业人员在提示后1个月内仍未履行缴存义务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为委托贷款银行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提取和贷款业务未尽事宜,参照《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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