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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修订生育保险条例征求意见 拟扩大覆盖范围细化待遇标准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2-01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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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医保局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拟将各类用人单位及在琼就业外国人纳入覆盖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省城镇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拟被要求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费用。同时,在海南就业的外国人也将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针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征求意见稿提出,其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为未来制度拓展预留政策空间。

  拟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分工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税务机关承担申报受理与保费征收工作;财政、人社、卫健、审计等部门则按职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这一调整意在提升制度运行效率与监管合力。

  拟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构成及享受条件

  根据草案内容,生育保险待遇拟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涵盖产前检查、分娩、产后康复及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合规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男性从业人员,其未就业配偶在生育时可参照女性从业人员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得与基本医保重复报销。

  关于待遇享受起始时间,草案拟规定:从业人员自办理参保并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医保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而享受生育津贴所需的连续缴费时限,则拟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拟细化生育津贴计发规则

  生育津贴拟按月发放,计算方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应享产假日数。对于当年新成立或无上年度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津贴日标准拟参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产假天数拟按以下情形分类设定:

  妊娠满7个月生产、引产或不满7个月早产: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再增15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5天;

  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30天;

  女性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30天;

  男性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15天。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若生育津贴低于从业人员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若高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对于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享受的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如未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相关工资仍由原单位正常发放。(记者 刘兵 编辑 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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