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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新办法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2-05 16: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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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消息,为加强和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2年出台的试行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机构的履约能力进行量化评估与动态管理。

  办法明确了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采用“购买服务、协议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评估合格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重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一、申请材料

  申请成为协议服务机构的单位需按类别提交材料。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需提供签约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科室及人员执业信息、内部管理制度等。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则需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科室设置情况、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请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申报受理窗口期或依申请受理,具体方式和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履约评估

  经办机构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采用量化赋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通过。通过评估的机构名单将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属实的将取消资格。

  四、协议签订

  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当年年底。经办机构需向社会公布机构信息并于30天内报备。

  五、协议管理

  协议明确双方权责,须严格执行。机构重大信息变更需及时报备。协议期满需协商续签,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履行和考核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决定机构的续签或退出。协议终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暂停服务以及考核淘汰等情形均有具体规定。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首次申请签约的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管理,现有机构的考核按原有考核办法及协议约定执行。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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