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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2-17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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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分级诊疗管理,构建有序就医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政策通知如下: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临时外出住院的参保人员,在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5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元。

  二、结合省级医院在绍院区陆续落地实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把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住院的备案申请。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原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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