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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2-28 09: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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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有效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最大限度支持缴存人刚性住房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黔建房资监字〔2021〕20 号)及《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要求,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包括流动性不足和过剩风险。指标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超过或不足一定百分比。

  个贷率小于85%时对应流动性过剩,实施积极宽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加大对缴存人的购房消费支持力度,合理配置存款结构,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个贷率在85%(含)—95%之间对应流动性适中,实施稳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个贷率超过95%对应流动性不足,实施适度收紧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遵循“分级响应、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原则。

  第五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应建立资金流动性监测及防控机制。当个贷率达到相应区间时,应结合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等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研判,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第六条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以下,为一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动态调整,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为1.1: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1.1

  (二)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三)合理盘存结存资金,配置不同期限的国债、定期存款结构,适当增加中长期存款比例。

  (四)转回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贷款。

  本办法所称结存资金,指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在满足日常业务需求、预留充足备付金后的剩余资金。

  第七条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85%(含)-95%之间,为二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为1.0: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1.0

  (二)控制“商转公”贷款规模。

  (三)适度配置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适当调减中长期存款比例。

  (四)关注资金流向,按计划转回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贷款。

  第八条 个贷率连续三个月在95%(含)以上,为三级响应,对应实施以下部分或全部响应措施:

  (一)缴存人可贷额度调节系数为0.9:

  可贷额度=按现行规定计算的贷款额度*0.9

  (二)优先支持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控制贷款规模。

  (三)做好国债、定期存款兑付工作,保证资金回流,必要时按计划做好定期存款的提前兑付准备工作。

  (四)持续监控资金流向,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必要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存量公转商贷款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筹措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九条 实施可贷额度动态调整时,最终贷款额度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关于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的规定。

  第十条 启动响应措施后,当个贷率调整至相应区间并稳定运行三个月时,结合资金供需发展趋势,综合研判流动性情况,可调整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直至流动性恢复合理区间后解除响应。

  第十一条 启动响应措施后,流动性风险未明显缓解,或因政策重大调整等对流动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可出台应急措施进一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十二条 中心应加强政务公开和舆论引导,个贷率、风险等级及响应措施的调整,须适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4日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筑公积金通字〔2021〕55号)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行商转公贷款动态管理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3〕7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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