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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警示案例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3-01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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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广东人社厅发布伪造材料骗取失业金、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隐瞒就业状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三起典型案例予以警示。


  案例一:深圳市社保局在疑点数据排查行动中,发现詹某某、郭某某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重大嫌疑。经调取核实两人提供申领材料中的工资银行流水为伪造材料。经现场调查,两人承认证明材料均为伪造,意图骗领失业保险待遇,且分别成功申领失业保险待遇4956元、2478元。经责令,詹某某、郭某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深圳市社保局对詹某某处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9912元;对郭某某按骗取金额两倍的标准,罚款4956元。

  案例二:向某在清远注册成立公司,伙同刘某对外宣称能办理“挂靠”社保等业务,陆续与多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在没有实际用工的情况下,两人以公司名义,为多人缴纳短期社保费用,并伪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离职证明等资料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三:田某某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以被裁员为由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合计约2.78万元。经查,田某某为所在公司实际经营者的妻舅,名义上被裁员,但实际在公司从事相同工作,只是将用工关系形式上转为承包关系,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转为赚取差价。田某某利用特定人物关系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从事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工作,隐瞒再就业事实,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经调查处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稳定,国家对欺诈骗保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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