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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劳动者私自找人替岗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3-06 09: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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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9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岗期间,王某于2024年7月9日-8月7日累计脱岗12天且擅自安排非本公司员工替岗。因此,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24年8月22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来源:(2025)赣01民终5392号

  二、争议焦点

  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之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亲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所决定的。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

  本案中,双方虽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亲自履行条款,但这是劳动合同应有的义务,无需双方当事人再行约定。王某未经某公司准许或追认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某公司以王某代班行为解除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其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主张其为维护岗位需求不得已实施临时顶岗行为,法院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调整或取消系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决策,其代岗行为与岗位调整、取消无直接必然联系,法院对王某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劳动合同需亲自履行,即便劳动合同未书面约定亲自履行条款,劳动者仍需恪守此项法定义务。这是由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本质所决定的。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与个人技能、资质紧密关联,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个人的考察建立劳动关系。私自替岗不仅破坏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秩序,也会因替岗人员与单位无劳动关系,而引发履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王某无公司准许擅自脱岗并安排非本单位人员替岗,属于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纪律与法律规定。这提醒劳动者遇岗位相关问题应通过合法沟通渠道与单位协商,不得擅自采取脱岗、替岗等违规方式。用人单位亦可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脱岗、替岗的违规责任,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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