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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常规:公司“耍赖”式诉讼,拖延时间,法院判公司承担5万律师费!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4-07 1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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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请律师,律师费应当由自己承担,除非合同中有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本案打破了这一常规。

  一家公司在员工不幸因工死亡后,非但没有积极承担责任,反而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程序权利,隐瞒关键证据,恶意拖延劳动关系的确认。这种“耍赖”式的诉讼策略,迫使劳动者家属不得不付出了更多的律师费。

  法院对于公司的这种做法持否定性评价,最终判决劳动者的律师费由公司承担。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9日,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因事故死亡。为申请工伤认定,张三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张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3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三的死亡为工伤。

  2025年4月17日,张三家属就工亡赔偿、律师费等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本案中,双方虽无约定,但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相关的劳动合同,但在前案以及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均未提交该合同,导致张三家属经历长时间的诉讼程序以及工伤认定程序,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系公司的原因导致产生的,故对于律师费一审法院支持5万元。

  公司上诉

  律师费属于非必要的开支费用,双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该费用的负担原则,公司并非侵权主体,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根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劳动合同,其对于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是明知的,但其在张三发生事故后,并未积极应诉,提交客观证据,而是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迫使张三家属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劳动关系,直至张三在事故发生近两年后才被确认工伤,公司在处理张三意外死亡事件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本院对此予以否定性评价,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承担律师费,符合诚信诉讼的原则,并无不当。

  案号:(2025)苏09民终5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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