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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待岗期间,员工可否主张未休年假工资?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4-08 1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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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2022年12月1日,汪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22020元。

  2024年3月14日,某公司(甲方)与汪某(乙方)签订《安排待岗协议》,约定:一、安排待岗期限:从2024年3月16日至起到2024年6月30日止,共三个月十四天。二、安排待岗期间,乙方社保由甲方全额承担继续准时缴纳。三、此次待岗为无薪待岗。四、乙方在职期间,自2023年10月起到2024年3月15日止,甲方已欠薪共计96759元,甲方承诺2024年4月4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部分将于复岗后一个月内付清。五、2024年7月1日准时复岗。

  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口头告知汪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汪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我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2397.24元……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向职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本案中,汪某于2022年12月1日入职,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其2022年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故不予计算。2023年汪某应享受10天年休假待遇,某公司不能就已安排汪某休年休假情况提供证据,故某公司应当支付汪某2023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年休假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2024年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某公司安排汪某待岗,待岗期间汪某一直未工作,享受了充分的休息权,故对于汪某要求支付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汪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为20248.27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汪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0248.27元……

  汪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某公司未就汪某2023年已休年假情况提交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024年3月6日至6月30期间,汪某处于待岗状态,充分享受了休息权,故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某公司应支付汪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为20248.2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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