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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查处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办法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4-10 15: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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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提高案件查处质效,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2025年12月26日广东省人社厅、公安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侵害社保基金行为包括: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保待遇或基金支出;社保经办机构多发社保待遇或多支出基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行为。

  《办法》规范办案移交与协助。一是内部移交。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侵害社保基金行为涉嫌骗保的,应积极采取追回措施,同时依法移交同级人社行政部门。二是公安介入。社保经办机构在案件稽核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等特殊情况,可商请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行刑衔接。人社行政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侵害社保基金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移送部门。四是税务联动。人社部门发现单位、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缴费时,存在伪造工资台账、证明材料或虚构劳动关系等导致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移交税务机关督促整改,并通过采取不予办理业务、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限制办理社保业务便捷性、通报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参与项目招投标等措施予以查处。五是区域协作。针对违规参保后异地领待等跨地区基金违法行为,建立协查联络员制度,强化地区协作。六是纪法衔接。人社部门在查处侵害社保基金行为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明确社保基金追回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发现侵害行为后,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基金支出,采取约谈教育、下发退款告知书、一次性退回、协议分期还款、待遇抵扣、商请代发金融机构协助等措施追回基金。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收到退款告知书后逾期不退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作出责令退回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催告后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强调案件预防与管理。一是强化全流程风险防控。人社部门、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覆盖社保业务全过程风险防控清单,推动风险防控措施嵌入各险种经办规程,加强系统管控。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订单式”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基金要情报告、分析、同类排查。三是明确监督问责。包括主要负责人督办追回基金损失、将查处和基金追回情况纳入履职评价内容、约谈监督等。四是激励社会参与。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构建常态化社保基金反欺诈教育宣传工作机制,共同营造守护基金安全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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