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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业索赔“亮剑” 为营商环境“清淤”

员工管理的日常

发布于:2026-04-16 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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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职业索赔“亮剑” 为营商环境“清淤”

  —— 河南漯河探索治理职业索赔新路径

  □ 刘 畅 孙海强

  本报特约记者 孙中杰

  近年来,“职业索赔”乱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假借“维权”之名,反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此向政府部门和经营者施压,迫使商家“花钱买平安”。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挤占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干扰了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对营商环境造成多重破坏。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职业投诉举报”行政诉讼案件。

  2025年9月,赵某向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提交书面投诉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大型商超存在价格欺诈、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经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核查,被举报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又因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调解,终止调解程序。赵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郾城区人民政府经审理驳回其复议请求。赵某仍不认可,继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查明关键事实:2020年至2025年期间,赵某线上线下累计投诉举报191次,其行为已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缺乏正当性。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郾城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未减损其合法权益,赵某与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漯河市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这一判决,精准划清合法维权与职业索赔的边界,为滥用投诉举报机制的职业索赔行为敲响警钟,更有利于规范投诉举报行为、治理职业投诉乱象、优化营商环境。

  据了解,漯河市市场监管局为破解职业索赔难题,于2024年11月15日联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7家单位出台《暂行规定》,并于2024年12月1日施行。

  该规定共7章21条,从制度层面为治理职业索赔提供清晰指引。一方面,通过12项具体标准,明确非生活消费的认定情形,从投诉人身份、购买目的、购买数量、投诉频次等维度,精准界定非生活消费类投诉,杜绝以消费为名的恶意举报;另一方面,以4项清晰界定明确牟利性举报行为,对以夹带、调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明确处置措施,为基层执法和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同时,《暂行规定》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索赔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暂行规定》的实施与典型案例的判决,实现制度规范与司法裁定的双向发力,取得显著成效。漯河市市场监管局召陵分局执法人员表示:“《暂行规定》给执法提供了依据,这个案子的判决让我们心里更有底气。”当地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感慨:“以前遇到恶意投诉,只能忍气吞声、花钱了事,现在有了制度和司法保障,再也不怕被‘碰瓷’了。”漯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指出,相关规定与裁定厘清了合法维权与职业索赔的边界,既遏制了权力滥用,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法治权威。

  在治理成效方面,漯河市实现了维权保障与营商环境优化的协同推进。2025年以来,漯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9.82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40万元,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通过精准治理减少了恶意投诉对正常市场秩序的干扰。

  漯河市的探索实践,正是全国治理职业索赔、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通过制度创新、司法保障与全国政策衔接,职业索赔这一市场“顽疾”将得到有效治理,为各类经营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推动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于4月15日正式施行。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此为重要契机,全面加强12315热线工作人员及基层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投诉举报处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依托精准监管、高效执法,全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营者正当利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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