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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设立上门服务收费项,鼓励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患者上门服务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4-24 14: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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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国家医保局介绍,我国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中新增“上门服务费”价格项目,为上门医疗服务明确收费标准,鼓励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的院外患者提供上门服务。目前各地已落地制定价格。

  国家医保局介绍,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5.9%,已步入中度老龄化阶段。部分老年人带病生活甚至多病共患,自主行动不便,往返医院看病就医存在一定困难。过去一段时间,各地多采取将上门服务和具体服务项目组合立项的方式,比如设立上门护理、上门注射等价格项目。

  随着上门医疗需求不断增加,这种组合立项方式已难以适应发展需要。为此,国家医保局将原有项目中的上门服务剥离出来,单独设立上门服务费价格项目。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时,按“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模式收费,例如上门静脉采血,可按“上门服务费+采血费”计价。

  立项指南规定,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按规定报医保部门备案。目前各地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集中在每人每次35至80元,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集中在每人每次100至200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护理保险等如果已包含上门服务,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国家医保局表示,设立上门服务费价格项目有助于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拓展服务,上门提供慢性病护理、术后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让患者足不出户获得医疗服务,减少往返医院的奔波,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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