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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须尊重企业自主用工权——周某与戊公司劳动争议案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8 15: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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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于2012年入职戊公司的关联企业,2020年8月转入被告戊公司,任人才发展副总监,年薪80万元,其中30%为年度绩效奖金。2020年、2021年,周某分别获得绩效奖金22万余元和25万余元,2022年,戊公司以周某未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为由,未发放当年绩效奖金。周某不服,遂提起仲裁,经仲裁驳回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戊公司制定的《职级及薪酬管理政策》《绩效管理制度》经民主程序公示,内容合法,周某曾依此获得往年绩效奖金,应认定其知晓并接受。绩效考核的核心争议在于培训视频的可操作性验证,主管吴某要求从实践层面确认可行性,周某仅以公司制度条款佐证,经多次沟通,仍拒绝核实修改,导致培训项目未能开展。法院认定主管吴某的要求合理,提出的相关意见内容具体、指向明确,不存在个别针对、打压恶意,周某未完成绩效目标,戊公司据此不予发放绩效奖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请。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企业在绩效奖金发放中的自主用工权,以及对绩效考核进行司法审查的合理限度。首先,绩效奖金系企业为激励员工而设立的浮动薪酬,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只要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向劳动者公示,企业便有权根据该制度,结合员工实际表现,决定绩效奖金的分配。其次,法院在审查绩效考核结果时,应尊重企业的管理自主权,若企业提供的考核标准具有合理性,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歧视或变相惩罚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最后,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主张绩效奖金时,应关注自身是否实际完成工作任务,仅凭主观感受或对考核结果的不认同,难以获得司法支持。企业则应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流程,确保制度透明、沟通充分、评分有据,避免因管理瑕疵引发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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