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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未能协商一致,劳动者能否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09 14: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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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1年2月入职X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传菜岗。2025年3月14日,X公司通知李某去勤杂岗工作,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仍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后双方经协商未就调岗达成一致,3月18日,X公司通知李某岗位不作调整。但李某收到通知后未再上班,亦未请假,并于3月21日向X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X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李某申请仲裁。经仲裁裁决,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X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即进行调岗,李某可以提出异议,但在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岗后,劳动者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此时,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李某的合法权益也未受到侵害,李某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X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享有企业用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正确对待正常的岗位调整,合理反映诉求,共同维护良好的用工秩序。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再进行岗位调整的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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