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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碰瓷”不受法律保护——彭某诉某五金制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16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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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彭某于2024年10月15日入职某五金制品公司冲床部门,从事不同种类五金产品加工,按件计酬。某五金制品公司未与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彭某缴纳社保,彭某亦未主动向某五金制品公司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请求。2025年8月,彭某通过微信主动表示辞职。2025年10月,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五金制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另查,彭某2022年5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先后六次在江城、阳东区域不同企业工作,并均在辞职后迅速提起劳动仲裁。本案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彭某不服,向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彭某每次入职企业后,在明知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从未主动向企业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且每次离职后旋即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金额远超其正常劳动收入,其目的显然是为了通过劳动仲裁获取额外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利益,而非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个别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意欲通过劳动诉讼获取额外利益,其并非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而入职,实为“劳动碰瓷”,违背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对此类“劳动碰瓷”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维护正常用工秩序,警示劳动者应诚信维权。本案有助于引导劳资双方各尽其责,构建和谐、诚信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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