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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调岗,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18 1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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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简要案情

  郭某于2013年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后郭某被调至万科淮海天地的门店工作,工资为三千多元每月。2022年某食品公司再次将郭某调至郭庄路门店工作,郭某接受,2023年4月某食品公司通知郭某调岗至睢宁县上班,郭某拒绝了该次调岗。2023年5月某食品公司再次调整郭某至招商花园城工作,郭某以距离过远为由拒绝调岗。2023年6月某食品公司向郭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某申请仲裁并向泉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泉山区法院一审支持郭某诉讼请求,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认为,企业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遵守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不得滥用该权利给劳动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或生活上的重大不利。本案中,首先,郭某签订劳动合同时难以预料到工作地点会发生较大变化。其次,企业调整郭某岗位后的工作地点,距离郭某居住地点较远,结合郭某的收入及工作内容,可以认定企业的此次调整对郭某的工作、生活产生了较大不便。再次,虽然企业调整郭某的工作地点与其自身经营模式改变有关,但当企业的经营模式改变给劳动者工作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时,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补偿劳动者或尽量降低不利影响,而非要求劳动者以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必须予以接受。遂认定此次调岗行为缺乏合理性。

  02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衡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件,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企业调岗权的行使边界,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平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益具有重要指引意义。用人单位虽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但行使该权利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权益,且需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降低调岗给劳动者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案裁判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为企业调岗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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