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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社保企业被判补足“差额”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21 15: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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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庞慧敏 通讯员邹玲珍)因为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员工实际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远低于按照工资水平应领取的金额。近日,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认定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024年7月,王强(化名)入职甲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甲公司以4600元/月为基数为王强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2月,王强在作业时被煤块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保中心依据4600元的缴费基数,向王强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7万余元。王强发现该工伤待遇远低于按自己实际工资计算应得金额,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足差额20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甲公司向王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10万余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强向合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其实际月平均工资8700元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王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700元,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甲公司应按此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共计15万余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甲公司仍须支付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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