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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跨区调岗“硬刚”,屡催不到岗!法院:构成旷工!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03 14: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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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边某系北京公司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提供包吃包住的福利待遇,边某长期工作生活在公司指定的房山站点内

2024年7月30日,因公司经营问题,公司通知房山站点撤销

公司通知边某于2024年8月27日到顺义站点上班。

公司承诺,边某到顺义站点工作后,工作岗位不变,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继续提供免费吃住的福利待遇。

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到顺义站点上班。此后,公司多次发送通知要求边某返岗,并反复阐明逾期不报到将视为旷工。

边某仍以不同意“调岗”为由拒不到岗。

公司遂以边某拒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边某认为,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整工作地点,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因经营需要撤销原站点,在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至新站点工作,员工拒不到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一审判决:公司决策未滥用用工管理权,员工拒不到岗构成旷工,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决策致使劳动者工作地点发生变更的,应考量变更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助。

但在本案中,边某长期工作生活在公司指定的站点内,且此前亦有按照公司安排迁移工作地点的经历。

公司自主决定撤销房山站点,并在承诺继续保持所有待遇不变(含免费食宿)的情况下,通知撤场员工前往顺义站点工作的决策,并非滥用用工管理权利。

该决策亦未侵害边某的合法权益,不构成阻却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障碍,即边某仍负有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在公司多次发送通知返岗,并反复阐明逾期不报到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边某仍以不同意“调岗”为由拒不到岗的行为不妥。

公司以边某拒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调岗指令不合法且变相降薪,拒绝报到属于正当抗辩不构成旷工

边某上诉称,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将其调往顺义,彻底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的履约性质。所谓的“待遇不变”实为将变相降薪合法化。该调岗指令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拒绝报到属于正当抗辩,不应被定性为旷工。

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边某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调岗未侵害员工权益,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到岗构成旷工,解除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边某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包吃包住,边某生活在公司房山站点内。

因公司经营问题,其房山站点撤销,公司通知边某到顺义站点工作,工作岗位不变,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继续提供免费吃住的福利待遇。

在此情形下,公司通知撤场员工前往顺义站点工作的决策,并非滥用用工管理权利,未侵害边某的合法权益。

在公司多次发送通知返岗,并反复阐明逾期不报到将视为旷工的情况下,边某仍以不同意“调岗”为由拒不到岗。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边某拒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边某上诉主张公司变更边某工作地点后,变相降低边某工资待遇,但边某对公司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的事实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9日

案号:(2026)京02民终6557号

【实务要点】

1. 调岗合理性的审查边界

用人单位因客观经营需要(如撤销站点、搬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若能证明调整后的岗位、薪资福利待遇未发生不利变更,且已通过提供食宿、班车等方式降低了通勤影响,法院通常会认定该调岗属于企业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未侵害劳动者权益。

2. 用人单位的程序合规指引

在员工拒绝调岗时,企业切忌直接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雇。应向员工发送书面的《返岗通知书》,明确告知报到期限、新岗位待遇不变的事实,并“反复阐明逾期不报到将视为旷工”的法律后果。在固定了员工拒不到岗的证据后,再依据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方能确保辞退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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