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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期间在岳父家留宿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05 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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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王某系南通某公司的销售员。2025年1月19日,王某与同事徐某出差计划至宿州某药店测量需定做展示柜的尺寸,王某妻子同行。

  因宿州客户没有拿到房子钥匙,王某与徐某未能至宿州某药店测量,直接离开将王某妻子送至河南某县岳父家,后王某与徐某在某县入住宾馆。

  1月20日,王某与徐某到河南许昌学习,当晚二人回到某县宾馆住宿。

  1月21日,王某妻弟结婚,当天早上王某开自己的车帮忙接亲,中午王某与徐某在婚宴举办的酒店就餐,饭后二人回宾馆休息。

  晚上两人至王某岳父家吃晚饭,徐某自行回宾馆住宿,王某在岳父家吃饭并留宿。

  1月22日7:34左右,王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8:24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

  公司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妻子认为,王某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法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王某出差期间在岳父家留宿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视同工伤?

  一审判决:王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死亡是在业外活动期间,并非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上述“因工外出期间”予以进一步明确。

  判断职工所参加的活动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和“因工作原因”的问题,既要从活动的内容形式上予以考虑,还要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起止时间、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本案中,1月21日王某参加亲属婚礼,中午在举办婚宴的酒店就餐,晚上至王某岳父家吃晚饭并留宿。

  1月21日王某的活动明显系其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不能视为出差活动的延伸。

  1月22日早晨,王某在岳父家突发疾病死亡是在业外活动期间,并非工作时间。

  且亦无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为了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用工单位的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人社局认为王某在其岳父家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为工作原因,进而决定不予视同工伤,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王某死亡时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休息地点不影响工伤认定

  王某妻子上诉称,王某当晚前往岳父家系因测量工具损坏且五金店已闭店,为次日赴宿州某药店测量工作做准备。该行为符合“为工作做准备属于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的裁判规则,非私人活动。王某死亡时处于因工外出期间,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休息地点不影响工伤认定。

  人社局辩称,王某于1月21日参加亲属婚礼,当晚到丈人家吃饭并留宿,22日早晨在丈人家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为工作原因。

  公司辩称,王某死亡时处于自主安排的业外活动期间,与工作职责无关。王某于1月22日早晨在其岳父家中突发疾病,该地点为其亲属私宅,并非工作场所、出差目的地或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地点。

  二审判决:王某在岳父家吃饭并留宿直至突发疾病,从事的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活动,死亡非因工作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事实上难以固定于某个特定的工作地点,其工作岗位可能处于变动之中。

  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岗位,如对职工可能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显然增加了外勤人员的风险。

  但是,职工外出期间工作岗位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视同工伤在适用时无限放大。

  仍然需要考察职工突发疾病时是否与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联,以及是否为用人单位利益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时可以参照适用本法律规范予以评判。

  从王某出差直至死亡经过来看,既包括至宿州办理事务、到河南许昌学习与工作职责相关的事务,也从事了接亲、酒店就餐、岳父家吃饭留宿等明显与工作职责无关的私人事务活动。

  因此不能将王某出差期间所经历的时间段均认定为“工作时间”,更不能将王某出差期间所处的场所均视为“工作岗位”。

  确定的事实是王某于1月21日晚上在岳父家吃饭并留宿直至突发疾病,显然期间从事的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活动。

  结合王某突发疾病时的场所,应当认定王某死亡非因工作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10日 案号:(2025)苏06行终624号

  实务要点

  1. 出差期间“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边界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差期间的所有时间段和场所均可被无限放大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私人活动期间的风险承担

  职工在出差期间从事探亲、参加婚礼等明显与工作职责无关的个人活动,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相关风险不能转嫁给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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