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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劳动纠纷案——境外就业须按国家规定明确用工方式和主体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4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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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境内劳动者与境内某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订立服务合同,被组织到境外工作,与境内某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订立雇佣合约、从该境外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后境外公司与劳动者终止雇佣合约。劳动者回国后,以境内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境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工资差额近90万元外币。

  裁决结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者与境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和出海战略的实施,境内企业和个人积极响应,纷纷走出国门创业或就业,引发一些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纠纷。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法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劳动者与国外雇主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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