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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7-30 10: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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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新规定。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根据新政策,缴存人及配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装修自住住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性质房屋除外),且无逾期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可凭不动产权证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按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夫妻累计提取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且房屋权利人有住房公积金的须先行提取,配偶再办理差额提取。当个贷率达到80%时,将适时调整最高提取额度。

同时,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支付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用的,且提取人无逾期未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可在取得物业管理费票据一年内办理,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物业管理费票据记载的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非住宅性质物业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不予提取。

据悉,本次政策调整旨在回应群众关切,减轻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负担,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促进住房需求从“有房住”向“住得好”转变,后续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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