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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应该如何发放?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11 1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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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蒋某于2019年10月15日进入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员一职,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当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职期间公司依法为蒋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蒋某于2024年2月至8月休产假,生育保险基金向该公司拨付了蒋某的生育津贴16000余元。公司按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在扣除蒋某个人应缴社会保险部分后,支付蒋某产假工资9000余元。

仲裁请求

蒋某以公司未按其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月实发平均工资标准向其足额发放产假期间工资为由,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按其产前月平均工资补足其产假期间工资。

处理结果

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蒋某未足额产假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柳政规〔2022〕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确保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降低;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调剂使用”。

案情分析

本案中,蒋某从事汽车销售工作,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因产假期间视同出勤,若仅以2200元基本工资作为产假工资标准,将导致蒋某产假期间收入大幅降低,损害其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按照蒋某产前的总体工资标准核算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温馨提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都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产前工资发放,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本案揭示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联系: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实行提成工资制的女职工,如何公平确定产假期间工资标准,是实践中的难题。既要避免因生育过度降低其收入,又要符合按劳分配原则。对此,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注意:

一是准确理解工资组成,参考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准确核算产假工资;

二是及时核对生育津贴金额,主动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三是引导女职工积极配合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以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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