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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8-11 13: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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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8月4日起,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根据《通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100万元提高至150万元。对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一至六类人才、各盟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多子女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80万元。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受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限制。

《通知》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包括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下同)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以呼和浩特市下辖4区4县1旗为独立认房单元。使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15%执行。

《通知》还明确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装修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5年(含5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装修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核定、上限15万元。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更新改造费用,家庭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更新改造费用,提取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核定、上限1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仅限申请办理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或更新改造提取业务,每人就该套住房仅限申请办理一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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