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动态

0/300
图片
话题

发布问题

0/20

图片上传格式支持JPEG、JPG、PNG,不超过5M

最多可上传3张,已上传 0/3

选择话题

发布
保存
取消

向下属借7.6万被公司开除,属重大违纪?法官说理亮了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12 11:52:43

1140人浏览过

  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1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甲公司订立合同期限至2027年4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计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年限,岗位为五级技术员。

  被告甲公司制定的《员工纪律处分管理细则》于2025年3月6日经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14日组织包括原告陈某在内的员工学习。该细则中廉洁规范类C3条规定“上级员工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员工借钱,否则将处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注:特殊情况上级员工需要向下级员工借钱的必须向廉洁自律监督员和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一级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报备,免予处分。”

  2025年5月20日,原告陈某(班长)向所在班的下属成员匡某借款1000元、文某借款1500元,未进行报备。后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归还匡某,5月29日归还文某。

  2025年5月28日,被告甲公司对原告陈某进行调查并告知原告处罚结果为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6月5日,被告甲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原告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告知工会。当日,被告甲公司向原告陈某开具《离职证明》,载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入职……在本公司任职4.18年,已于2025年6月5日与本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原告陈某陈述,2025年5月20日晚其所在班组下班后进行部门聚餐,其在支付餐费时因个人银行账户限额,因此当晚向下级员工匡某、文某分别借钱1000元、1500元,并于5月21日下午归还匡某,5月29日归还文某。

  后原告陈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279.23元(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8475.47元×9个月);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制定的《员工纪律处分管理细则》C3条规定的“上级员工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员工借钱,否则将处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注:特殊情况上下级员工需要向下级员工借钱的必须向廉洁自律监督员和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一级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报备,免予处分。”是否合法、合理,进而认定被告以原告违反该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案涉《员工纪律处分管理细则》经被告甲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制定并向原告陈某公示,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该细则中廉洁规范类C3条明确规定“上级员工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员工借钱。否则将处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注:特殊情况上下级员工需要向下级员工借钱的必须向廉洁自律监督员和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一级部门负责人直属领导)报备,免予处分。”该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用人单位为防范廉洁风险,营造诚信、廉洁的经营环境而制定,具备合理性。另,被告甲公司员工数量多且大部分为生产员工,原告作为生产管理者(班长),其权利如不受限制,会导致下属员工的利益受损,被告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下级员工的财产安全并避免公司舆情风险,故公司明确禁止上级向下属借款具备合理性。但原告陈某却于2025年5月向下属匡某、文某借款。即便属于特殊情况,原告事后也应进行报备,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报备。被告根据前述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已通知工会,故被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本院对原告陈某诉请被告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论 0

查看全部 0 条评论

暂无更多评论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查询企业社保/公积金业务

选择/输入城市

热门城市

      请选择查询类型

      社保查询
      公积金查询
      一键直达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