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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赔偿”协议后反悔获支持法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协议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未覆盖的赔偿责任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13 1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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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5年4月,张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幸腿部受伤。其所在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购买了安全责任保险。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建设公司以为张某争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与其签署“放弃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为张某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张某自愿放弃某建设公司应该向其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费用。对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张某的全部费用,某建设公司不再增补或扣除。

张某获知自己拟获赔付金额后,认为赔付金额过少,遂申请劳动仲裁。恩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7万余元。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某建设公司说明,双方虽然自愿签订协议,但协议签订时张某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的工伤赔偿项目的金额,且协议约定以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作为赔偿,具体金额未予以明确,后保险实际理赔金额明显低于张某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计算的金额,该协议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某建设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向张某支付未被保险赔付覆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6万元,若后续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到账,则在此总额中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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