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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半小时离岗三次被开除,公司索赔6万败诉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22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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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索赔案件,某采购公司主张旗下员工擅自离岗造成客户流失、产生6万元经济损失并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金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需满足的法定条件,为同类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规则指引。

赵宇(化名)是某采购公司后勤员工,2025年6月该公司发出《员工除名通知》,主张赵宇在不到半小时内3次擅自离岗,单次离岗时长3至5分钟不等,该离岗行为导致到店顾客无人服务引发不满流失,3次离岗合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据此对赵宇作出开除处理。

赵宇对开除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赵宇部分请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赔偿金。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因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辞退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对应赔偿金。

在前案败诉后,该公司再次就案涉6万元经济损失单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该公司向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宇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约定,多次擅自离岗造成客户流失还存在威胁人事主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要求赵宇赔偿6万元损失。赵宇抗辩指出,公司在前案中提出的“擅离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相关主张已被生效判决依法否定,本次起诉属于滥用诉权。

法院经审理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该采购公司主张的6万元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能否成立。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应当就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已实际发生、损失具体金额、劳动者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但该公司在本案中未能完成法定举证义务。

其一,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该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无法完整覆盖卖场整体情况,既不能准确核实赵宇离岗的具体时长、离岗原因,也无法确认赵宇离岗期间卖场内是否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岗值守。

其二,无法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该公司提交的《员工除名通知》中关于客户流失、产生6万元损失的全部内容均为自身单方陈述,并未提供购买意向书、合同草案、对应财务凭证等任何客观证据对损失实际发生的事实予以印证。

据此,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该采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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