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动态

0/300
图片
话题

发布问题

0/20

图片上传格式支持JPEG、JPG、PNG,不超过5M

最多可上传3张,已上传 0/3

选择话题

发布
保存
取消

信任基础丧失能否对抗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请求?

员工管理的日常

发布于:2026-10-15 13:47:12

2226人浏览过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24日,翁某入职安徽某公司,岗位为救护车驾驶员,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23年10月8日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7日,工作岗位为行政后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2024年10月8日,因工资争议,翁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93000元、加班工资49356.05元、加付赔偿金169776.08元等共计三十三万余元。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翁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899.3元,驳回其他请求。翁某起诉后,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同仲裁一致。

2025年2月27日,公司口头告知翁某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将其移出单位群聊及考勤系统,并更换办公室门锁、收回救护车钥匙。

2025年3月13日,公司向翁某账户转账34580.8元,备注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公司主张双方因诉讼丧失信任基础,翁某出车次数少且单位无岗位提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翁某拒绝接受解除,又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请求后,翁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以双方丧失信任基础为由主张无法继续履行?

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法定情形。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翁某出车次数少,不能胜任工作。

翁某出车排班班次由公司单方制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定要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因本案并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翁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继续履行与翁某于2023年10月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提起上诉:员工恶意仲裁索要巨额赔偿致双方丧失信任基础,客观上无岗位提供无法继续履行

公司提起上诉称,翁某提起大额仲裁请求意图获益,虽被驳回97%以上但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耗费大量应诉成本,双方人身依附关系的信任基础已彻底丧失。同时单位出车需求减少,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提供岗位,合同客观不能履行。

翁某答辩称,依法维权是法定权利,主观信任丧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客观不能履行情形;且公司目前仍有其他驾驶员在岗,并不存在无岗位客观事实,自身亦服从其他岗位安排。

二审判决:行使诉权不构成丧失信任基础,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系法律赋予的权利救济途径,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丧失信任基础或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出车次数问题,排班班次由公司单方制作,其未能证明翁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情形。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张出车次数减少,但未能举证证明该变化已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亦未履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一审认定违法解除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公司主张不具备提供岗位的实际条件,经询问翁某,其接受调岗至驾驶员外的其他工作岗位,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5月29日

案号:(2026)皖16民终1028号

评论 0

查看全部 0 条评论

暂无更多评论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查询企业社保/公积金业务

选择/输入城市

╳
热门城市

      请选择查询类型

      社保查询
      公积金查询
      一键直达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