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调整优化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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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1-26 11: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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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标准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1%,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3%调整为0.5%。

  二、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原门诊产前检查200元/例不再单独列支,应享待遇含在以下限额标准之内:

  (一)正常分娩(即顺产,包括手法助产和侧切):由800元/例调整为1800元/例。

  (二)异常分娩(即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由1200元/例调整为2000元/例。

  (三)剖宫产:由1800元/例调整为3200元/例;

  (四)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由2200元/例调整为3500元/例。

  三、优化生育保险待遇

  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取消凭生育登记服务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补支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生育保险其他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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