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积极释放离境退税政策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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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11-23 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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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目前在确定“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时,采用的是“先计划预估,后实耗调整”做法,即日常按照计划预估数参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后期按照实际使用进口料件情况计算调整。在此规则下,如果计划预估数小于实际耗用数,则说明之前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少了,从进项税额中多扣除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方法是将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冲减下期出口退税申报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上述做法可以简单便利消除对企业的影响。但因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的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出口退税申报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而使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无法参与后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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