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批病假,员工强休构成旷工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2-11-23 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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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叶某到该制造厂工作。2021年5月至10月间,叶某多次迟到、早退,其中5次迟到或早退的时间在30分钟至45分钟左右,3次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还有1次为4个小时。该制造厂将叶某的上述迟到、早退累计折算为旷工5天,进而据此解除了与叶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理?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盛加璐律师解答:

   该制造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保证了合法性,却忽略了合理性。其规章制度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劳动者迟到或早退30分钟,即使认定其构成旷工,也只能认定为旷工30分钟,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这种用放大镜看待劳动者违纪情节的行为,明显扩大了劳动者的违纪后果、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

   迟到或早退的时间转化为旷工时不能放大,该制造厂规章制度不合理。

   该制造厂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支付赔偿金。

   盛加璐律师补充: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海外留学法学硕士,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积攒了丰富的民商事领域法律实务经验,专注民商事包括公司相关案件的代理工作,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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