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2-11-18 10: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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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法规:2004年1月1日《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从其约定,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非全日制就业的最低小时劳动报酬标准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5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11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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