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有工资单,能否要求补缴20年前的社保?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2-11-11 18: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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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到一个消息,某人从1998年就开始上班,合同是从2006年签订,社保缴纳2013年开始连续缴纳,询问是否能够让单位补缴98年至2013年的社保。

   证据回溯:

   1998年上班,当时交了押金,有押金条。

   2006年至2011年有劳动合同,有工资凭证;

   2008年至目前的工资流水可打印;

   2010年6月至9月缴纳社保;

   2013年3月开始缴纳社保;

   最近合同一年一签,并不给本人。

 

   【小龙虾分析】

   由于期间比较复杂,分几个时间段说明。

   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 这个时间段没啥好说的,单位必须补缴社保。

   首先是2010年6月至9月已经开始缴纳社保,是单位单方面停了社保;

   其次自己有相关工资流水、工资凭证可以证明自己一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最后肯定有合同,及考勤记录、工作牌、工作服等,加上工资流水,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2008年至2010年, 有工资流水、工资凭证,有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在2011年以后实施,但是劳动法一般会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至2010年, 相对于08至10年,唯一的区别就是少了个工资流水,但是有合同就行,问题不大!

   1998年至2006年, 问题最大的就是这8年了。第一是由于时间太长了;第二是没有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没有合同、没有工资流水,只有个押金条,实话说很难执行就是了。

   【问题分析】

   单位可能会提出一些异议,需要提前掌握。

   比如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实施前的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比如工资凭证没有公章不能作为证据等。

   ……

   主要还是拖得时间太长了,1998年,距离现在已经24年了,很多时候证据有效性会被单位质疑。

 

   最好的方式就是去劳动监察部门,提前了解下情况,咨询专业人士后再决定怎么处理。

   注意:

   有些仲裁部门会说过了2年的诉讼有效期,不再受理——这个说法并不是很全面。

   有关部门不受理指的是不受理处罚,但是应该受理补缴的行为。行政不再处罚不代表行政不再执行。

   过了这么长时间,理论上单位是无法补缴的,最后一班是由单位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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