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1-11-11 15: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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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原告周某在被告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银行卡打卡工资5000元/月。  2020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期满另行订立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日,原告上完夜班下班后,未再返岗上班,被告也未要求原告返岗。  2020年6月23日,原告向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0年7月30日,广安市前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前区劳人仲案(2020)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周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对原告从2019年6月1日起至离职之日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且有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至少应于2019年7月1日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实际于2020年4月1日才与原告补签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周某支付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据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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